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环鼓罚决字〔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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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555711084J
法定代表人:苏玉东
地址:开封市鼓楼区黄河大街南段西苑小区
一、违法行为
国家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12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有机废气直排。
以上事实有开封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纠正违法行为通知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019年1月2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汴环鼓纠(2019)第0102号纠正违法行为通知后,你单位已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汴环鼓听告字〔2019〕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河南省环境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封汴京桥支行
户 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2546243263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11日